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
其次,在较为体现专权的对外权力方面,临时约法却对总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然而,法院审查法律的前提是,必须有人在个案中提出诉讼。
二是总统享有紧急命令权及财政的紧急处置权。[24] 《临时政府公报》第41号, 1912年3月17日。而这一次,他们将目光投向君主的尊荣。从其立法能力上说,也不可能预见一切与公众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并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袁世凯政府的善后大借款,事先未经国会批准,借款协议签订之后,相关款项又被用来充实北洋军备,镇压南方国民党人的二次革命。
同月交通部通知各报,将依万国电报通例一律扣发碍及国家治安或滋生乱事的报道。这就有可能产生一个实践问题:在紧急状态发生,需要对人民权利作暂时限制却无法可依之时,行政机关只能是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事。参见赵晓耕、何莉萍:《法治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姚荣泽案的法学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在他起草的宪法草案中,总统所行使的行政专权相比《临时约法》出现了一些变化。议员们手无寸铁,却试图通过一纸宪法,将手握重兵的大总统变成虚君,无异于痴人说梦。[37]在1913年的争论中,康梁二人均将原先建立强君主的立宪政府的思路转用到共和体制的设计上来,在立宪争论中采取了亲行政的立场。此种机关在共和国,诚若不伦。
[48] 马光仁主编:《上海新闻史》(1850-1949),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8页。1913年3月20日,即宋教仁遇刺当日,北洋政府内务部接陆军部转来袁世凯指令:为防止泄漏外交、军事秘密,即转饬各报馆,对于外交、军事秘密事件一律不准登载,违者按律严惩。
1973年,国会因对尼克松扩大越战不满而通过《战争权力法》,限定在国会未宣战或授权的情况下总统可以使用武力的四种情况,并且规定在国会未宣战的情况下总统的军事行动不能超过60天,必要时得延长30天。解放奴隶,更是违反之前的美国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文本与现实的对应程度自然较高一些。来源:《法学家》2012年第2期 进入专题: 行政专权 共和 议会制 总统制 宪政 。
[33]在该条中,王宠惠取消了《临时约法》中的大赦。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约法》关于紧急财政处分权条款的措辞,相比以往有了更强的针对性。 摘要: 每个现代宪政体系都需要面对行政专权这种必要而危险的权力,对于新建的共和国来说,安置行政专权更是对其宪政建构的重要挑战。在康有为宪法草案之下,特赦权的行使也并不需要国会同意,而是经过特赦委员会的同意。
它面临着沉重的内外压力: ——边疆危机深重,蒙藏分离主义运动如火如荼,为解决边疆问题,就需要和分离主义势力背后的俄、英帝国主义势力进行谈判,在此,总统在外交中的自由裁量权就变得非常重要。在《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中,更无只字片语涉及总统的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力。
国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开始制宪,行政与立法两权的冲突日益激化。[57] 参见刘成禺:《世载堂杂忆》,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
只是在党争之中,向外人举债就会成为在野者攻击在朝者的理由。因而,国务员的副署权并不能起到制约总统的作用。何为国会委员会?根据《天坛宪法草案》第51至54条,国会委员会由两院各选20名委员组成,在国会闭会之后,代行国会职权。而就国内紧急状态而言,王宠惠宪法草案与《临时约法》一样,仅规定了一般命令权,而没有规定紧急命令权。之所以规定大赦,与立法者们参照中国历史上新旧朝代更替通常举行大赦先例相关,更与1911-1912年通过大妥协实现政权过渡的大局势相关,既然革命派、立宪派与北洋集团联手终结帝制,若不行大赦,恐无法终结过去的仇恨以共同致力于共和。[41]值得注意的是,袁世凯的国情咨文,在用语上与梁启超宪草高度接近。
因此,尽管《天坛宪法草案》中规定了紧急命令权,但其具体程序则完全取消了其紧急性。[7] 在进一步的说明中,洛克探讨了立法机关本身的局限性:立法机关并不像行政机关那样是常设的,会期有限,而且由于人数众多,对许多事情不能做出及时的反应。
另一派极端主张压缩行政专权,以防止己方受其伤害。在1913年的立宪大失败之后,后来者也不再有类似1913年国民党议员们以立法权统领全局的奢望。
这种违宪的状况长期存在,一方面是由于军事与外交事务本身要求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美国宪法过于刚性,修改困难。在普鲁士与日本,君主均有紧急命令权。
[49]政党多以暂时利益合,而不以政纲合,纪律松散,跨党现象盛行,甚至国会中的政党也对本党议员缺乏实质控制力。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大总统发布紧急命令,需要经过国会委员会的议决。另一方面,则仿照法国内阁制规定,增设了国务院(内阁),并且赋予国务员以辅政权和副署权。
[64] 五、尾声 上文结合宪法文本与政治情境分析,对民初中国政治精英如何处理行政专权问题进行了探讨。洛克在君主的权力中区分出了行政专权,但他没有同时讨论君主的尊荣。
而政府,不过为执行同意以求达此目的之机关耳。[15] 参见《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载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那么,行政专权到底包含哪些权力呢?无疑,君主的大赦、特赦、缓刑等改变常规司法判决的权力,属于典型的法外(extra-legal)专权。晚清废除科举制度之后,大批人欲晋身仕途而不能,到了民初,都将组党、入党作为谋取仕途的捷径。
[59]这就彻底将立法院的组织方式交由一般法律来决定,而没有宪法的刚性约束。北美独立革命后未发生革命派内部的相互清洗,但这是有其独特条件的:这场革命首先是独立革命,而且独立的结果是产生十三个新国家,因而并没有什么最高权力可供争夺,它们之间的联合是后来的事情。南京临时参议院将袁世凯比作华盛顿,系着眼于其获得全票支持的威望,并无宣布袁世凯为民国国父的意思。这对于袁世凯来说,过于束缚行政手脚。
[63]这一原理的主体不谬,但问题在于,君主并不是通过单方面宣布就能建立起自己权威的,为了占据最高位置,新君主就必须首先克服众人的觊觎,而这就需要过人的德性、武力或者功劳。其次,清朝灭亡之前的新政时期作出了撤除民族藩篱、促进民族融合的决断,但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推进民族融合。
[3] 关于大妥协,参见章永乐:《旧邦新造: 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81页。在这种情况之下,虽然南方势力与北洋集团通过协商,推动清帝和平逊位,并达成袁世凯出任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协议,但这一安排毕竟只是一个权宜色彩很强的安排,并没有强有力的精英共识作为支撑。
本文要考察的是:在这场大转型之中,民初中国的政治精英们,如何在宪政体制中安排行政专权这种必要而危险的权力?他们的探索有什么经验和教训?对此,首先有必要对行政专权的基本原理进行初步阐发。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和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而一个人的一桩值得嘉奖和宽恕的行动,由于法律不加区别,反而可能受法律的制裁,因此统治者在某些场合应当有权减轻法律的严峻性和赦免某些罪犯。